各配送企业:
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《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(内医保办发[2019]37号)》文件,请各药品配送企业按照文件内容执行。
兴安盟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局
2019年5月21日